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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

时间: 佳洁 报税代理合同

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选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地址:

联系人:电话:

税务登记号:联系人:

兹有市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__市巨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乙方),提供_________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即预付代理费用之50%计____元,余款元在出具审核报告。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帐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责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四)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律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热仍不停止者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五)甲方应按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______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____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甲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字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选篇2)

甲方(即委托方):

乙方(即受托方):

甲方因经营需要,委托乙方代理建帐、记帐及申报纳税业务。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建帐、记帐及申报纳税。

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依法经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甲方的义务是:

1)及时为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全部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2)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3)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费用;

4)为乙方派出的代理业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5)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帐面数相核对。

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的要求为甲方代理建帐、记帐,按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在依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利益;对甲方提供的不实原始凭证或授意的不当会计处理,有权予以拒绝。

乙方的义务是:

1)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2)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4)定期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报送会计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的原则问题,提供财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6)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

7)如发现甲方在经营中有出现重大失误的可能性,或帐务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双方约定的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时间、标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甲乙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代理业务所需的核算资料和工作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不恰当,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

3)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代理工作的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

4)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7、付款与合同生效:

签约之日起预付定金人民币_-元,半年预付或全年预付本合同款项;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仅对所收到的款项所对应的义务承担责任。

8、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若甲方逾期不能支付后期相关费用,则乙方有权停止代理事宜,并通知甲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选篇3)

甲方: 乙方: 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 (甲方)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乙方),提供 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一) 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 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 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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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选篇4)

税务代理法律研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民事代理行为的总称。从法律约束性来看,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因此,税务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正确理解与界定税务代理的内涵,同时通过法律规范正在发展中的税务代理行业至关重要。

一、税务代理范畴的界定

1、税务代理范畴

税务代理起源于日本,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税务代理业务包括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到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代理业务。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代理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编号8630)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编号86301)、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编号86302)、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编号8630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服务(编号86309)。

从我国设置税务代理制度的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界定,税务服务业广泛。但我国仅就税务代理设立规范,其他税务服务并未纳入规范范围。

2、我国税务代理范畴的特点

一方面,我国仅就税务代理设立规范;另一方面,《税收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九项具体税务代理业务中,目前实际代理的仅是一般事务性业务,大多数税务代理人只是从事一些缴纳税款、代办税务登记、带办减免税等简单事务。象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纳税筹划等智能型的税务代理业务几乎开展不起来。这种代理业务单一、业务种类少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

二、 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

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上对税务代理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从法律上承认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两个对等的法律主体。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目前,税务代理已经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这一税收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

三、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界定

1、代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税务代理人只能对纳税人负责,而不是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宗旨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代理权限之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有偿服务的契约关系,税务代理人必须承担代理不当的法律责任,因此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社团。它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则是国家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权力主体,以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后盾。在税收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关系的主体,税务代理人介于二者之间,起协调二者关系的第三者作用。有一种税法认为,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让税务代理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但是,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征缴税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都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设立的税收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自身的义务,税务机关需要监督代理人合法代理,尤其如税收优惠条件具备与否、代理人为纳税人节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等,税务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照常钠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税务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代理业务,同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

3、税务代理人的中介作用

以上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表明税务代理人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服务,另一方面又为纳税人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和国家税法的维护者,同时又是纳税人税务事宜的代办者和其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这种中介作用是以其独立性为前提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同社会上的仲裁机构、公正机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一样,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四、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

目前,税务代理业的执业风险,主要指少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9月7日颁

布、10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纳税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于税务

机关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就取得了直接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上条款规定的权力,即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过程中伴随着上述执业风险的存在。

税务风险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从税收法规上作出判断应是一定数量上的'判断,即数量上是否足额;另一个时间上是否及时,即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库。

税务代理形成的风险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有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2、 税务代理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3、 由纳税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4、 由税务机关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就目前情况来说,对于纳税人直接的违反税法形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处理方法已经有

成熟的经验,即对纳税人进行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对于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也可依照税法条款各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依照细则98条对税务代理人作相应的处罚,对于纳税人是否仍要作出相关的处罚或不予处罚在税法条款中还未说明,通常应是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是否有相关的的连带责任或处罚措施,在税法条款中未作明确。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只缴税款不再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五、税务代理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问题尚待解决。

1、 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仅是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下,一方面税务代理人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管部门,具有独立、中性、公正的特点,而且税务代理人可以受聘于纳税人的税务顾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减轻和解除企业“偷税”的精神负担和“处罚”的经济损失。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经历了的清理整顿、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多数“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受利益关系的驱动,税务机关利用行政职权过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注册税务师依法承办业务,这种严重的“不独立性”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反而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关成本。表现在:(1)税务代理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能够很容易地取得一大批固定的客户,因此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不思进取,对顾客仅是草草应付了事;(2)由于市场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所以代理人必然想方设法地考虑如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以此来维护业务承接上的垄断地位,而不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3)一些税务机关在职或退休的领导正是看中了税务代理的窍门所在,纷纷下海开办事务所,通过自己已有的关系来开展业务,更加加剧了税务代理行业的腐败现象。

税务代理权与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由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局享有)不同,它是由纳税人委托代理产生的独立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假如税务代理人不独立,那么本应当由税务代理享有的税务代理权就被税务机关享有,这是一种在民法上被明令禁止的“双方代理”行为。该种行为严重阻碍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2、税务代理法制不健全

税务代理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的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代理制

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相约束。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等。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法律级次有待提高。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较少而且,目前的税务法规中对于税务代理机制包括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及代理关系的终止等未形成法律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现有的税务代理办法也必须依存于法规。

3、 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处罚无力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都不原意委托代理,有的甚至拒绝代理。一方

面是纳税人没有认识到税务代理的好处,另一方面是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中介业务,理应向委托者收取代理费,纳税人把缴纳代理费当成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认为不要税务代理,自己也能办好税。再者,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本来就心存不良动机,害怕会计信息的公开对其不利从而拒绝代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税、偷逃税现象。尽管会计法规、税务法规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税法及相关的法律缺乏刚性,在“人情风”盛行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即使税务机关检查出税收上的问题,也只是“只伤皮毛,不伤筋骨”地象征性处罚了事。在这样的环境下,尽管市场再大,税务代理还是没有立足之地。

六、进一步完善和推动税务代理发展的对策

1、加强税务代理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代理。税务代理的权力与义务,业务范围及收费、免费标准,法律责任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代理的始终。因此,要做到真正做到“依法代理”,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为税务代理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相关税收法规、条例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其本身更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代理,严禁以权代理、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超越代理权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

2、完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在实质上我们只是重视了规范代理一方的活动,即要求有健全的代理方――税务代理人以及税务师,然而,作为被代理方――市场主体(法人)的健全与否,对于税务代理制度良好实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税务代理毕竟是由市场主体――纳税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如果对纳税人处罚不力,税务代理市场很难取得发展。所以通过完善市场主体制度,加大对纳税人的处罚力度,实际上也促进了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3、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化、规范化

税务代理制度主要是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应该继续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健全税务代理机构,从组织机构上保证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同时,适时制定一布《注册税务师守则》,明确税务代理人的从业规范,使税务代理人在从业时,不仅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而且要自觉地保持廉洁的操守,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诚然,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发展较晚,理论上和实践中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以税务代理制较为成功的日本、美国等国家为参考,建立一套完善的代理机制,通过税务代理制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我国税收环境的优化。

杨君华

税务咨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选篇5)

税务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税务代理是伴随着民事代理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对税务代理的概念表述为:“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一、税务代理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代理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代理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代理的有偿服务性,税务代理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代理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代理人根据所代理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关系的确定受代理资格、代理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严禁代理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代理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代理人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代理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代理具有机构团体代理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代理合同,是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代理同于律师代理制度,实行机构团体代理。税务代理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业务,因此,税务代理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代理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代理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代理人因其代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代理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代理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代理人员且不得由他人代理,则税务代理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代理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代理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代理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这样的团体代理是否因具体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代理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代理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代理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代理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代理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代理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代理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代理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代理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代理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代理,如代理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代理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代理合同,税务代理人员或代理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代理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代理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在发生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代理机构团体代理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属民事代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代理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代理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共同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据此,税务代理人与委托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林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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