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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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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考试监考安排表后,认真熟悉并明确本世纪次考试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务处对本次考试的总体安排情况;

2、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督考记录本并到排定的地地点值班,做好督考的各项工作。

3、了解各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查明情况。

4、教师发考卷做好各班试卷协调工作,若有试卷不够现象,及时与考务办公室(教务处)联系解决。

5、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巡回在教学楼值班,督促监考教师严格监考,若有违纪现象发生,请给予及时提醒、帮助,并作出相应的值班督考记录。

6、若有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及时查明情况后,严肃果断地作出处理,并作下记录。

7、考试期间要设防法排除各种干扰,保证教学楼的安静。

8、考试结束到点,要督促监考教师按时收卷,不得拖延。

9、考试一结束,要巡回查看教学楼内的各个考场,查看是否有漏收试卷发生,并作下记录。

10、本次考试结束后,把督考记录本交回教务处。

11、督考结束后,对缺旷、迟到的监考教师给予爆光,并根据情况作相应的处罚。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2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保证学校在夜间、节假日期间信息畅通,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问题,确保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值班人员为全体校处级领导干部及工会主席和校团委书记。

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上课期间的日常行政值班工作安排管理部门,保卫科是学校节假日安全与行政值班带班工作的安排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统一排定值班时间表,并对值班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值班安排表在值班室张贴或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三、学校行政值班分为日常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

1、日常夜间值班。行政值班领导每天安排两人,必须从早上7:00至晚上11:30,负责当天学校的常规管理和学生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处理,以及两操、晚自习时班主任的考勤考核、学校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手机和不接电话。

2、节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实行轮转值班安排制,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值班,值班时间为早上9:00—11:30,下午2:30—5:30,晚上8:00—11:00。负责对值班期间保卫科安排的安全执守人员、保安队员上班情况及各部门安排的加班人员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同时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好《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手机和不接电话。

四、值班地点为学校门卫室(8267842)或领导自己的办公室。节假日期间值班的领导,请到门卫室保安队员处领取安全值班记录本,凡是要进办公室的领导请找保安队员帮助开门,值班结束后,请及时通知保安队员锁好办公区大门。

五、值班职责与要求

1、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行政值班工作,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负责地处理有关值班工作事务,提高“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增强关爱师生员工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情况和问题。如遇到紧急重大事件,应立即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及时处理、控制事态,将影响或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2、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加强巡视工作,密切注意校园内部的安全情况,尤其要加强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增强防火、防盗及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及时纠正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行政领导要做好学生早晚自习、学生宿舍、食堂等地的巡视巡查工作。

3、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应确保固定值班电话处于良好的待机状态,不得随意私自占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处理事件要文明礼貌,力戒简单粗暴。值班执守期间,值班人员的手机应始终保持开通状态。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在当班时处理私事,如因故不能到班,应将替、换班情况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或者保卫科取得联系。

5、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值班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巡视、事务处理等有关情况,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清楚,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下一次的接班人员讲明,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到门卫室领取《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本》,不得将《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本》带出值班室,值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把记录本交到门卫室,最后由保卫科收存保管。

6、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或要求保密的事项。

六、学校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值班和加班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未经学校同意无故缺席者,除扣除当日值班补贴外,还将视其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如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3

1、学校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与要求,交流、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计划进行。

2、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出席对象为学校中层及以上班子成员。

3、行政例会原则上每周周五召开一次。

4、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出席情况严格考勤。

5、会议主要内容应事前通知,与会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参加讨论,学校重大决定必须在行政例会上讨论决定。

6、布置的各项工作应明确、具体,各部门应积极接受任务,按要求和时限保质保量并创造性地完成。

7、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做好传达或转达。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5

为协调好各室的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特制定工作会议制度。

一、校长:

1、每月召开一次行政工作会议。

(1)月初工作安排。

(2)月末: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

2、每周一召开一次行政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召开教学、德育及音、体、美、电教、图书、保卫等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工作。

4、遇有重大工作随时召集。

二、副校长:

1、召集教导会议每周一次。

2、教学工作会议。

3、班主任会议。

4、教研组长会议。

三、教导处:(主任召集)

1、教导月、周工作会议。

2、教育工作专题会议。

3、教学工作专题会议。

4、教案、作业检查会议。

5、教师骨干会议。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6

1、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检查、总结任务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

2、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按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3、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出席对象为校级中层以上干部。

4、学校行政工作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应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

5、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6、会议主题应会前通报,与会人员必须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7、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应明确、具体,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接受任务,不推诿,按要求和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8、校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负责做好传达工作。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7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修订形成本制度。

1.行政值日每天应佩戴标志准时到岗、离岗,并负责检查值班教师到岗情况。

2.早晨,值班人员于7:30以前到岗。在校门负责学生入校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放学时,负责在校门口管理学生出校、疏导校门口 交通。放学后,对学校各班清校、门窗、电器关闭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所有师生离校时方能结束当天值班工作离校,做好值班记录的交接。

3.行政值日每天应认真做好课间操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应提前到岗,协助搞好学生的上下楼安全保障工作。

4教学常规检查。每天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对学校课堂教学工作进行例行巡视、教师的按时到岗情况进行检查、教师的办公情况进行了解,按照行政领导值班检查表进行记录。

5.行政值日应该经常巡视校园,检查校园卫生、停车、安全等情况。课间应主动在各层楼道、学校操场等处进行巡视,保障学生正常安全的课间活动。

6行政值日是当日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处理当日校内突发性紧急事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行政值日有权处理学校当日发生的一些其它事情。

7.行政值日有事请假,事先应找好替代人,并口头告知有关人员。

8.每天对照《行政检查表》例行检查,认真记录。重大事情及时反映到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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