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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

时间: 新华 劳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

新签○续签○改签○

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现说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清洁保洁服务,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甲方自愿选择____类服务。即____月做____次全面型卫生和次普通型卫生(数字需大写)。除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保洁范围不含:灯具、床上用品、服装鞋帽、窗帘、观赏类植物、地毯、工艺摆件、古董、字画、玩具、炊具,衣柜和抽屉内部等。

二、本合同有效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服务____次。

三、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预约,未固定时间客户每次须至少提前五天向乙方电话预约服务时间,若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五一、国庆节等须提前十天预约,春节须提前十五天预约。

四、乙方工作人员自备基本清洁用品(通用毛巾、毛刷、通用清洁剂、玻刮器、铲刀等),凳子、梯子、水电由甲方提供(冬季服务时,为保证服务人员具备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甲方须提供热水保障作业)。

五、服务前甲方需检验乙方服务人员身份,并自行将贵重、易碎物品、金银珠宝、现金、有价票据等妥善保管。乙方人员每次服务后,甲方应认真清点所属物品,经确认无误后在服务执行单上签字,对甲方签字确认后发生的物品丢失或者损坏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需将家庭设施中的安全隐患提前告知服务人员(如漆料未干、电器漏电、物品安装不牢等),避免由此引致不必要的纠纷。甲方不能强迫乙方服务人员做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若甲方要求乙方服务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作业流程和服务要求,导致乙方服务人员发生人身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七、甲方若因特殊情况需取消约定好的服务时间,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若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取消服务导致乙方服务人员到达甲方服务地的,则乙方有权将本次服务按照已服务计算。

八、甲方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做完约定清洁次数,合同到期,乙方有权不再给予甲方顺延补做。若因特殊情况(住院、出差、出国、避暑等)需暂停服务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并在客户资料中录入且通知甲方后,方可生效并给予顺延。甲方再次做卫生时的首次服务,双方另行协商以“几合一”的方式进行结算。即顺延一个月按二合一、顺延两个月按三合一,以此类推。

九、乙方人员若未按服务范围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经查实,乙方将无条件给予甲方返工。

十、乙方人员进出小区所需手续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不向物管方支付除停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一、对甲方与乙方人员私自协定(本合同条款外)“的服务项目、内容、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乙方概不负责。因私自协定为乙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收费明细表:

十三、其他事项:

十四、合同签订时,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服务费元,大写仟佰拾元整。

十五、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若由于甲方原因(装修、搬家等)需中途更改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标准以实际服务次数先向甲方结算费用,新房首次清洁按新装修房或未入住情况,视面积大小加收50—500元的原则再更改新合同,改签新合同必须为一年期限;若由于甲方原因需中途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标准以实际服务次数先向甲方结清费用,再扣除违约金,结算方法为:

(1)实际服务次数不足合同次数一半,按合同总额20%收取违约金,余额悉数退还;

(2)实际服务次数超过合同一半,按合同总额10%收取违约金,余额悉数退还。

十六、根据(唐山家政服务业行规行约)之规定,甲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视情拒绝继续为其服务。

1、不能提供约定作业条件的。

2、超出此协议约定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

3、不按此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的。

4、非此协议约定内服务项目和严重影响乙方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

5、辱骂、伤害乙方服务人员的。

6、与乙方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乙方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相关附件:(关于合同到期服务次数未做完的处理方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产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二十、因乙方服务的特殊性,原则上每年除夕的前2天至来年正月十三前,乙方不提供服务。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服务,则甲方应在乙方正常收费的基础上另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在原单次服务的基础上加收100%。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篇2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务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为______期限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月。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______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即工作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时,甲方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险;保险;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和各种经营规范,服从组织安排,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享受有关待遇。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______个月内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为甲方竞争对手效力的工作。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乙方由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深造的,应按甲方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并遵守《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及有关约定赔偿。

十一、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遗失、损坏应当赔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因家庭住址更改,应主动通知甲方。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住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送达。

十三、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要解除劳务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履行合同期间,若需变更劳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所需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十五、甲乙双方还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为本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十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务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如甲方不出具终止劳务合同证明书,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务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赔偿。

十八、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_______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篇3

发包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梁平县政府工地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劳务承包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人工挖孔桩基础

四、劳务分包范围:

1、人工挖桩孔、护壁钢筋支模、拆模、砼搅拌运输、护壁浇灌砼、水磨钻、剔芯等全过程。

2、提供本承包范围内工种所使用的各种机械成套设备、设施(包括空压机、抽水机、风管成套送风、空枪、模板、吊机、水磨钻、卷扬机、小型工具等)以及完成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的搭设和拆除。

3、现场材料的清理、堆放、场内清洁卫生及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工作。井口防护、挖完后的盖口、砼封底直至钢筋笼放入井内前的抽水清底等工作。

五、工期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工期十二天内将现有的十九个桩水磨钻完成,其它二十六个挖孔桩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处罚乙方每立方米20元(即后水磨钻按350元/立方米结账)。

六、工程质量要求:

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每桩坑必需按四方要求全部护壁,桩垂直度误差外围桩2CM,内总桩3CM。桩顶至桩底持力层由验桩各方认可为准。

七、工程单价:

工种单价:1、本工程挖孔桩无论回填方、原始土方、软土、页岩均按综合单价每立方米95元计算。

2、钢筋:凡有钢筋护壁每米加20元钢筋工工资。

3、水磨钻:统一按370元/立方米计价。

八、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中途借少量的生活费,主体工程修至正负0以上第二楼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人工挖孔桩款项。

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交底书执行。

十、双方责任与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与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施工技术,在乙方进场开挖桩前进行技术交底(交桩开挖中心线)。

(2)甲方随时对乙方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的整改应坚决执行,监理、建设单位提出等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均应不折不扣的执行。

(3)四方提供乙方本工程所需的水、电(电以现场配电箱为准,配电箱外的电线由乙方自理,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甲方对该项工程只提供主材(护壁钢筋、水泥、河沙、石子)其余辅材均由承包商(即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与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指定的挖孔桩任务并根据施工图和技术交底要求,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违反设计要求、操作过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听指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认真落实。

(2)乙方必须确保农忙和节假日期间的施工所需劳动力,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的一切后果。

(3)乙方必须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延误工期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罚。

(4)乙方必须按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内保证施工任务,合理安排各工序劳动力,做到工序有效衔接。接受甲方的安全、质量检查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向四方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所用水磨钻、提升机、空压机、电钻、搅拌机、抽水机、水管、安全设施等完成桩孔成形的全部设备和材料。

(7)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各种材料的管理工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浪费、损坏浪费施工的现象,需照价赔偿。

(8)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遵守国家和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制度及安全文明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要求。

十一、安全:

1、甲乙双方在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承包生产和工程中的安全

规定,坚持承包生产必须承包安全和原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病、伤、残亡事故,乙方自行负责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甲方应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就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事宜,书面向乙方负责人交底。

2、乙方进入承包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事先登记注册,报甲方备案,对承包的工种,乙方应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3、乙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的操作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在意义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自觉守纪,严格按规程办事,不违章操作。

4、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甲方在检查生产和安全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乙方代表提出,监督整改,乙方违章作业按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5、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整改后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违指挥。

6、乙方凡有不适应高空作业者(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病等)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者和5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不准进入现场施工,违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签字后,乙方因自身原因的退场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其班组当月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乙方如达不到甲方提出的安全、质量、工期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所有入场人员均不提供食宿条件,由乙方处理。

4、乙方派住现场代表,必须监守岗位如果甲方查到不在现场,一次罚款500元。

5、甲方只对19条桩的水磨钻和26个挖孔桩进行发包,如乙方按时、按量、保质、保安完成上述工作量,甲方将按此合同执行再发包剩余孔桩数量。如乙方未达到甲方验收要求,甲方有权将剩余孔桩另行发包。

十三、争议: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附技术交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款项结清本合同失效。

甲方:(章)代表:

乙方:(章)代表:

年月日:

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篇4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__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篇5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姓名:

注册号:身份证号:

地址: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从事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确认

根据己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在完成劳务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或按公司规定解除乙方劳务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的;

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因乙方个人原因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达10天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提前10日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八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九条、保密约定

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子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需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___________赔偿。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声明:签订本合同前,本人已经阅读了甲方发布的日常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执行,若甲方此后发布的新规章制度,一经发布或公示,乙方将认真学习并认可执行。

(二)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致使文件无法送达的,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文件送达之日。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员工劳务合同电子版篇6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员工,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及甲方所订之规则办理。

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议并取得同意时,乙方须遵守上列第一项之规定。

3、雇用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

5、勤务时间:上午时分至下午时分止

6、休息时间:自时分至时分止

7、薪资:时薪、日薪

8、奖金:采不定额(视工作绩效表现)发放。

9、异动:若因业务上执行之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务年资满一年以上者为____日,每服务满一年时,则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为限。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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